湖北大学校园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2016-01-07 00:00   审核人:

湖北大学校园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建设工程的管理,充分合理利用学校资源,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湖北省、武汉市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校园建设工程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原则。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履行相应集体决策程序。

(二)坚持依法依规原则。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及省、市有关管理规章,进行科学论证和决策;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及其它各种手续;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工作制度和责任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三)坚持过程管理原则。根据学校整体建设规划,遵循校园建设与管理程序,加强过程管理。

(四)坚持质量和安全相统一原则。保障施工安全,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五)坚持廉洁高效原则。建立健全校园建设工程廉洁和监督制度以及制度措施。加强对校园建设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努力实现工程高效优质、干部廉洁的双优目标。

第三条 学校校园建设工程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对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及维修项目进行论证、立项。

(二)组织校园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实行工程合同管理。

(三)对基建工程项目立项、论证、勘察、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校园建设工程计划的完成。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基础设施、室外道路以及装饰工程、绿化工程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校园建设工程由学校党政统一领导,校长对校园建设工程管理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对校园建设工程的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财务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计处、监察处等部门具体负责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招标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校园建设(维修)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法律顾问室、财务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计处、监察处、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为学校主管校园建设工程日常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基本建设与土地规划管理的法规政策,严格按照校园建设程序和规划开展工作。

(二)编制校园总体建设规划和阶段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合理规划、开发、使用和保护学校的土地资源,负责学校权属土地内的拆迁工作。

(四)负责学校房屋、道路、水电、绿化、天然气等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报建、设计、监理、验收等工作。

(五)配合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做好校园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六)负责学校污水处理、环境保护和绿化工作。

(七)负责教学区公共用房(实验室内维修除外)、体育场(馆)、会议厅(室)、学生宿舍、学生公寓、公共设施的维修及校内教职工住房(忠诚公寓、琴园小区等实行物业化管理的教职工住房除外)的公共部分的维修。

(八)负责校园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及时收集、整理、编制、移送由建设工程形成的一系列文件、图纸和资料。

(九)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校园建设工程(含基本建设项目和维修项目)的立项程序是:

(一)基本建设项目: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等,提出校园建设工程的建设意向,报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立项。

(二)校园环境与基础设施等维修项目:校内各单位或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维修意向,经学校建设与管理处审核汇总,或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直接提出维修意向,报分管校领导,根据分管校领导意见,经校园建设(维修)领导小组、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后,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组织实施,校内单位自筹经费的维修改造项目,可以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三)一般在本年度申报下一年度所有校园建设工程的计划,并列入该年度学校财务预算。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项目,应按上述程序办理增补立项手续。增补项目应从严控制。

(四)凡未办理立项手续的校园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设,学校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第八条 校园建设工程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开工的原则。

第九条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要认真做好校园建设工程的全过程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全部手续。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和扩大初步设计要在充分征求使用单位(用户)及学校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学校批准后,再进行施工图纸设计。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及相关设计文件按规定报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在校园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要依据国家造价管理政策做好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校园建设工程的变更。确需变更,应认真执行工程变更的相关制度。

第四章 招标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湖北省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五条 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招标控制价,配合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编制招标文件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依法严格执行工程招标制度。估算价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50万元以上的工程服务及100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应到政府指定的招标平台公开招标,其他项目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分别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价、议标、协议供货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或供货单位。

第十八条 经过招投标程序确定中标人后,根据学校授权,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或校长代表学校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校园建设工程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项目责任人根据工程情况执行两级管理,即现场施工管理和项目总负责。每个项目应指派1—3名现场管理人员,代表学校对施工项目实施工程现场管理和协调。

第二十条 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主管工程项目的学校领导与职能部门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负责管理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理控制工期,工期要服从工程质量,以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二条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免降低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 严格履行合同管理制度,依法按程序订立并严格执行合同。校园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应包括明确的履行担保和违约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项目变更审批制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实际需要,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提出变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提交书面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及解决方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签字确认,有跟踪审计的项目还需审计单位签字确认。

若合同变更增加经费数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报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处长办公会研究决定;2万元以上的,报分管校领导,根据分管校领导意见,经校园建设(维修)领导小组、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同意。

第二十五条 实行基本建设项目和大型维修项目监理制度。单项估算价2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大型维修项目必须实行监理制度。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要依据与监理方签订的合同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如监理人员或监理单位不能履约合同规定职责的,应按相关规定及时更换监理人员或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校园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工程材料必须按照设计所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经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达到要求方可使用。建设方任何人员都不得自行介绍或指定材料厂商(或材料经销商)。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已竣工的现有校舍在装修和改扩建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改扩建工程,相关部门在施工前须经委托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意见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否则不得施工。

第二十八条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地基、钢筋及混凝土、线路管网等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第二十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学校建设与管理处应当组织地勘、设计、施工、监理和政府相关监督部门及校内使用单位对完工的校园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校园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

(二)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校园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出具的工程质量合格的文件;

(五)整套基础设施和节能环保工程竣工资料;

(六)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校园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要责成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保修义务。

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校园建设与管理处与相关使用单位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实体和竣工资料等交付手续。质保期后,校园建设与管理处会同相关使用单位签发质保合格单并支付工程质保金。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校园建设工程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审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效益。

第三十三条 校园建设工程资金管理的职能分工是: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建设项目的实施及建设资金的使用;审计处负责建设资金的审核;财务处负责建设资金的管理工作,掌握工程进度付款计划,对工程建设提供财务服务,按期完成建设财务报表。

第三十四条 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及其它投资支出。

第三十五条 校园建设工程的资金管理主要是建设项目进度款、工程材料设备款、竣工结算工程款和待摊投资支出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进度款、工程材料设备款、竣工结算工程款的支付必须按合同规定执行。若修改合同付款方式,则须报校园建设(维修)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并签订修改部分的补充协议。

第三十七条 校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对施工方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备性进行审核;审计处负责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及时准确提供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工程造价最终以审计报告为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加强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行业特点开展廉洁自律教育,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切实预防商业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建设项目管理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四十条 加强纪检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学校校园建设工程的监督,对存在吃、拿、卡、要行为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对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建设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或对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加强审计监督。学校审计部门依据国家相应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对校园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严格审计。

第四十二条 加强社会监督。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和大型维修项目的施工现场,将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责任人姓名挂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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